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0日上午簽署《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法案重點是打擊不法賭博犯罪,包括不法幸運博彩、不法互相博彩、不法線上博彩、不法彩票、不法借貸、脅迫他人賭博或提供賭博資源、欺詐性賭博等,所有違法行為均將涉及刑事責任。法案建議公佈翌日起生效。他表示,待立法會本月中旬復會後,將儘快把法案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和表決。
由於不法賭博犯罪具高度的反偵查性和隱蔽性,法案建議引入臥底調查制度,並允許夜間對住所的搜索(即針定特定犯罪允許晚上9時至早上7時期間搜索住所)。此外,法案建議新增“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條文,將俗稱“換錢黨”的非法兌換行為刑事化,日後未經批准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可處最高5年徒刑。
法案亦明確“在娛樂場及其附屬設施內未依法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為犯罪,一旦刑偵部門證實貨幣匯兌在娛樂場內進行,不法經營者如欲辯護,須反證貨幣匯兌非供賭博之用。而在娛樂場範圍外,倘有證據證明兌換貨幣供博彩之用,亦列為刑事犯罪。如不法匯兌發生在娛樂場外的街道或商店,只要刑偵部門能掌握證據,尤其是不法匯兌者的證言,(如屬遊客證言,可被安排在刑事起訴法庭作未來備忘用的聲明,日後案件開審時便不用再出庭),以證明貨幣匯兌是供賭博之用,刑偵部門仍具條件以“不法匯兌”罪論處。
至於“借錢予朋友賭錢”等情況。陳澤武表示,若是朋友間偶爾換錢並用於賭博,由於並非經營相關貨幣匯兌業務,因此不會被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