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行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介紹,針對實踐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司法解釋對“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品質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網路消費市場存在的刷單、刷評、刷流量等問題,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經營。
司法解釋還對商業性網路直播行銷做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路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