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鈍器將結婚11年的妻子打傷;當著孩子的面毆打謾駡妻子,導致孩子因受到驚嚇不敢回家;分居後到妻子住處摔東西,門前燒香祭拜……這樣的新聞讓人心驚。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糾紛,而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更是一種有了第一次就可能會有無數次的身體和精神傷害,有的甚至會危及被害人生命。
2022年3月1日,我國第一部綜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審判庭的團河法庭對相關案件進行了梳理,以期通過以案釋法解讀家暴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和指引功能,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
鈍器砸傷妻子頭部
構成家暴應判離婚
王某與康某是一對夫妻,在2004年8月結婚後不久,王某就從公司離職,一直由妻子康某負擔全部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瑣事經常對康某進行毆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與康某發生爭執時,用鈍器將康某頭部砸傷。康某報警並做了傷情鑒定,隨後向法院訴請解除婚姻關係。
“我不同意離婚,這是我們第一次起訴離婚,我們的感情並未破裂,我願意改正過錯。”在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准予雙方離婚後,王某表示不服,進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審判實踐中,對於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為什麼康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最終判離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承辦該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施暴易致孩子驚嚇
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孩子因為經常看到他爸打罵我受到驚嚇,常常放學後在街上遊蕩不敢回家。”張某在結婚多年後,無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孩子歸自己撫養。
“你是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沒能力撫養孩子。”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焦某在法庭上這樣說。
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焦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判歸張某撫養。焦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目睹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但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並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精神虐待亦屬暴力
離婚酌定少分財產
“要離婚,先弄死你,再自殺,誰都別想活!”自從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財產後,丈夫李某便連續向郎某發送類似內容的微信。而在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處吵鬧、威脅,並將宿舍門鎖的鎖眼堵死,在樓道裡摔東西,門前燒香祭拜,牆上塗寫等,造成郎某長期痛苦不堪。
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在財產分割上,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比於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但其對受害方的傷害卻不亞於身體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徵。”承辦該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釋稱,我國立法充分保護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除身體侵害行為之外,以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
同時,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也就是說,對於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多疑丈夫逼妻自扇
耳膜穿孔賠償十萬
“你是不是和其他異性往來”“為什麼有男的給你發資訊和打電話”……在與唐某結婚後,劉某經常質問妻子唐某,還會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蹤監視她。不僅如此,劉某對唐某長期的惡語相加以及讓她下跪自扇耳光等折磨行為,導致唐某右耳耳膜穿孔,白天常產生幻聽。
在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劉某構成家庭暴力,判決劉某向唐某賠償10萬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項請求權專屬於離婚雙方中的無過錯方,若夫妻雙方均存在過錯情形,則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承辦該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指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積極財產的減少,例如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以及消極財產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對外產生負債等。物質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法院會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失大小等確定賠償數額。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準以及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過錯方應當以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協定離婚的,除非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仍可在離婚後就離婚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對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法官呼籲,要對家暴勇敢說“不”,用法律維護自身的人格尊嚴與精神權利。(徐偉倫 白楚玄 吳揚新)
新聞連結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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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