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擬作出規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本報訊 322日,科學技術部下發關於公開徵求《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實施細則》擬規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根據《實施細則》,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資訊。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資訊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人類基因、基因組資料等資訊資料。

  《實施細則》擬規定,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確保提供者健康並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應當遵守科研活動的相關要求及技術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標準、規範、規程等。

  《實施細則》擬明確主體資格。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和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必須由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企業開展。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據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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