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澳門特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29日宣佈,自4月3日零時起,12歲或以上人士,須出示相關新型冠狀病毒疫苗證明,才可登上由內地以外地區前來澳門的民用交通工具。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相關證明包括:已完成初種系列接種(一般為2劑)滿14天;18歲或以上人士已完成疫苗初種系列最後一劑接種超過7個月者,須出示已接種至少1劑加強劑的證明;醫生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適合或不能接種情況將持續2個月以上的證明。有關證明須為當地政府認可用於國際旅行。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違反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現行由內地以外地區進入澳門須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以及入境後21天內不得經澳門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劉剛 李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