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4月1日起生效加強打擊非法提供住宿活動


本報訊(記者木蘭)澳門特區政府於2010年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隨著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為社區安全帶來隱患,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為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第3/2022號法律《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41日起正式生效。


修改非法提供住宿定義


《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對於入境澳門時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具逗留特別許可除外),原則上只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任何人或實體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在住宅、商鋪、工業大廈等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該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法律亦規定以下任一情況,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包括:(一)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嘉賓;(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免費提供住宿,例如招待親戚等。


加強監管新增處罰規定


新法加強對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以及房地產仲介人和經紀的監管。

是次修法,新增網上預訂酒店平臺等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如:提供相關檔、移除包括在互聯網登載的該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資訊;同時新增對房地產仲介人和經紀的處罰規定,倘該等人士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可被科處澳門元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


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


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如業主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作出舉報,且該業主沒有參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旅遊局可對其單位不採取封屋、斷水及斷電等措施,或縮短實施有關措施的期間。

在新法生效前,旅遊局與法務局已開展多管道宣傳工作,持續加強對旅客和業主的宣傳。此外,配合新法施行,旅遊局與法務局及房屋局將合辦專題講座,向廣大市民、住宿預訂業務實體、房地產仲介團體、本地社團等闡釋法律重點,加深其對新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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