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過失致人受傷中院二審提高賠償金額


本報訊(記者黃玉)一名當值護士在2018年在醫療期間,因未告知病人家屬的情況下,私自拿走有關人士乘坐的椅子,令家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跌倒在地上並受傷,被送到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治療,臨床診斷為尾骨骨折。最終家屬向法院追討損失及賠償,其後更上訴至中級法院獲提高賠償金額。

案件發生在2018321日,甲帶其兒子前往路環石排灣臨時衛生中心注射疫苗。甲在上述衛生中心疫苗室內抱著兒子坐在一張椅子上,並讓當值護士為其兒子接種兩支疫苗,而衛生局人員乙則在場協助。但乙在未有告知甲的情況下將上述椅子拿走。由於甲的兒子仍未脫鞋,甲欲坐回上述椅子替其兒子脫鞋,但因椅子已被乙取走而落空,甲跌倒在地上並受傷。

意外發生後,甲被送到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治療,臨床診斷為尾骨骨折。甲到檢察院對乙提起控訴。初級法院經審理上述案件後,裁定乙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其90日罰金,每日罰金150澳門元,合共罰金為13500澳門元,倘不支付或罰金不以勞動代替,相關罰金將轉為60日徒刑;並判處衛生局向甲支付損害賠償98684.42澳門元(其中67946.02澳門元工資損害賠償、738.40澳門元為醫療費用賠償、30000澳門元為非財產性損害賠償),另加有關法定利息。甲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合議庭認為,為彌補甲所受的痛苦,應將甲可獲得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為50000澳門元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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