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法正式施行我國濕地保護進入法治化軌道新階段


本報訊 6月1日,我國首部專門保護濕地的法律——濕地保護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更多濕地將進一步強化原生態保護,在新時代煥發更美的光彩。


“濕地保護法的頒佈實施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舉措。”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關志鷗說,這標誌著我國濕地保護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的新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強化濕地保護,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初步建立,現有64處國際重要濕地、29處國家重要濕地,建立了600餘處濕地自然保護區、1600餘處濕地公園,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


但長期以來,由於對濕地的功能和作用認識不足,加上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和保護責任界定,過度利用甚至破壞濕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濕地保護修復面臨諸多挑戰和壓力。


在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看來,濕地保護法彌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生態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扭轉“重資源、輕生態”的失衡局面,推動生態法治建設。“此次實施的濕地保護法,界定了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範圍邊界,確立了濕地保護修復和規範利用的制度體系。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有利於引導和規範濕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濕地生態良好和永續利用,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三大效益相統一。”


國家林草局濕地管理司司長吳志民表示,濕地保護法立足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確立了濕地保護管理頂層設計的“四梁八柱”,為更加系統、更加科學地保護修復濕地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他舉例說,在原則和理念方面,要求濕地保護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濕地修復要以自然修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開展濕地保護修復要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科學施策。


在系統性保護方面,規定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製度,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對河湖濕地、濱海濕地、城市濕地、紅樹林濕地、泥炭沼澤濕地進行分類保護,並區別不同濕地類型明確修復要求。


在科學利用方面,強調正確處理好濕地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嚴格保護並不是不要利用,而是要在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多種利用活動,推動濕地保護修復真正走上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


在責任落實方面,要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壓實地方政府濕地保護主體責任,強化監督檢查。


“國家林草局將以濕地保護法實施為契機,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吳志民說,力爭到“十四五”末,我國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恢復濕地100萬畝,營造紅樹林13.57萬畝,修復紅樹林14.62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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