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木生)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8月5日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最終文本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時表示,“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將由附件二的“禁用危險品清單”剔除,改為納入附件一“一般危險品”清單,意味著爆竹、煙花日後在獲當局許可及監察下仍可使用。
陳澤武表示,煙花爆竹等製品,原被列入禁用危險品清單,是完全不能使用,否則會違法;但委員會指出,澳門過年時會有燃放爆竹的活動、亦有煙花匯演及比賽,質疑實際操作性。政府聽取意見後,決定把“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從附件二的禁用清單中刪除,改為納入“一般危險品”清單第一類的“爆炸物質和物品”。按法案規定,第一類物品由治安警察局監察,若獲當局許可、在適當監察和遵守規矩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爆竹和煙花,而運送需向監管實體申請批准,與現時做法相若。
陳澤武認為新修改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相信監察實體日後或出臺指引,清晰申請及使用細節。
新修改的內容還包括把藥物監督管理局納入監察實體之一。陳澤武表示,新成立的藥監局負有監察有毒物質的職權,因此法案規管的有毒物質交由藥監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