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供規避杠杆約束的通道服務

新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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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品質發展,銀保監會對2004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訂,發佈新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改革保險資管監管制度的滯後性、適應性,落實“資管新規”(即2018年4月27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規定》共七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規範重要資管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究其本質而言,是一種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託者形成一種信託關係。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私募基金公司的屬性。私募基金公司名稱多樣,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因為是由境內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發起成立(此前要求發起人出資75%、《規定》要求發起人出資50%以上),主要資產來源於保險資金,因此名稱中應有“保險資產管理”字樣。作為一種長期機構投資者,這類公司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


當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並非只有保險資金。據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肖東介紹,依據《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這類公司管理的資產還有受託管理其他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資產。而這裡的“其他資金”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等資金及其他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境內外合格投資者的資金。這些資金,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和居民財富的增長,也與日俱增。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說,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樣,同受“資管新規”的規制。在“資管新規”施行後,資管業務實現淨值化轉型,依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打破剛性兌付”的理念,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應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但同時也要求委託人應審慎投資,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暫行規定》中並沒有“資管新規”關於買者自負的相關內容,這是出臺《規定》的原因之一。同時,按照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居民養老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的不斷增長,相關監管制度的滯後性、適用性等問題愈發突出,亟須對《暫行規定》修訂完善。


事實上,在發佈《暫行規定》後,2011年和2012年,監管部門還先後印發《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但這些規範性檔對《暫行規定》的修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短缺的問題。


新增公司治理專章


《規定》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對《暫行規定》進行了大幅修訂。


劉曉宇說,《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並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全面增補了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從主要內容來看,前者與後者的不同,是取消了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規定境內外股東擁有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首先需要遵守的就是公司法一般規定。比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公司治理,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股權管理結構規則,加強股東、高管管理等。在王肖東看來,《規定》新增“公司治理”專章,是根據公司法規定作出的最為合理的制度設計。


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是一般只受公司法制約的公司,它還同時受到銀保監會的監管,受保險法、“資管新規”的制約。


劉曉宇認為,《規定》對保險資管公司的特別要求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其開展主營業務應當建立資產託管機制,並由委託人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為託管人;二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不得提供擔保,嚴禁利用受託管理資產和保險資管產品資產為他人牟利、不得承諾受託管理資產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等;三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應當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內、外部審計制度等。這些特別要求,有利於促進保險資管公司的市場化穩健運作以及差異化發展。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新增的“公司治理”專章,主要是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門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履職、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


增補監管手段機制


《規定》堅持從嚴監管導向,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違規情形,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和懲處力度。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加大懲處力度方面,《規定》主要是明確了分類監管思路,在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資訊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社會監督合力。


如今保險資管公司已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和服務實體經濟重要力量。自2003年以來,我國已先後設立了33家保險資管公司,目前各類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託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公司眾多、規模巨大,監管從嚴必須跟上。


事實上,近年來的監管懲處並不嚴厲,保險資管公司受到處罰並不多見。據劉曉宇介紹,在行政處罰方面僅一家“輕輕”受罰。2015年2月,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未謹慎處理投資計畫事務,構成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10萬元。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則更為“溫和”。2018年,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境外投資業務違反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被要求整改;同年,民生通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違規開展通道類業務、讓渡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職責、未有效履行受託管理人職責等問題,被要求整改,3個月內不得新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6個月內不得新增受託管理協力廠商保險資金;2017年,華安財保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在股東股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合規與內控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被要求整改;2019年,百年保險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在向中國保險統計資訊系統報送監管統計資料時,漏報“受託管理非保險資金”科目資料,被要求整改。(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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