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決定》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取消和調整上述罰款事項,嚴格執行國務院明確的“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凡是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凡是罰款事項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