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今啟四十五天公開諮詢


本報訊澳門特區將公開諮詢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今日(22日)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諮詢期由即日(22日)開始至 10月 5日,為期 45天。法案建議完善“分裂國家”罪、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完善“煽動叛亂”罪、調整犯罪主體界定、修訂“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善適用範圍。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致詞表示,2009年實施的國安法對促進國家和本澳社會公共秩序起了極大促進作用,但國際和周邊的安全形勢在這十多年間已發生深刻的變化,國家和澳門的安全與發展,正面臨更多、更新和更嚴峻的問題和挑戰。故需要與時俱進修改國安法,以適應新時代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的需要和客觀要求。


經過長時間的認真準備,特區政府現在就完善法律擬出若干修訂方向,包括強化法律的基礎和核心作用、完善罪名和歸責制度、訂立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相匹配的專屬刑事程式規定、合理調整犯罪主體範圍和犯罪行為種類,以及引入多種更有效收集安全情報和防範隱蔽活動的預防性措施等。


為此,特區政府適時審視了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並開展了相關的前期工作,包括深入研究國家安全理論、科學分析現實案例,以及進行了廣泛的比較法研究等,過程中得到了中央的關心和指導。


黃少澤表示,冀透過是次修法克服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使法律能達致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的同等維護水準,使特區履行同等的安全標準,從而達致提升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安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安犯罪。



修國安法:教唆或幫助叛國分裂國家行為擬獨立成罪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增加多項法律規定,包括明確了法律標的及宗旨、維護國安義務,以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為澳門特區開展維議國家安全活動及提供相關組織保障,確立基本的原則。


他介紹,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增訂了“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使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相關的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但僅限於維護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目的,實施全過程需受司法監管。


法案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調查搜證,但僅法官有權採取。同時開展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目的時,保安司司長許可下,可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


針對刑罰亦增設特別規定,例如故意犯罪者不得緩刑,屢犯不得假釋,嫌犯強制羈押等。




修國安法:分裂國家罪建議涵蓋至非暴力手段


本報訊修改澳區國安法修改建議包括修改現行規定,當中分裂國家罪涵蓋至非暴力手段;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把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納入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改為按行為犯論處,犯罪主體改為明知者,罪名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保安司司長顧問曾翔指出,罪名的更改可與香港和國家保持一致。


諮詢文本亦建議完善澳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



修國安法:澳區國安法充分尊重澳既有法律體系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出臺背景是針對香港當時的亂局,整個過程亦反映今時今日沖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犯罪形態,以及執法和司法的需求。這些罪行亦在其他國家不斷出現,隨時可能在澳門發生,澳門應不斷履行憲制責任和不斷完善。


黃少澤又指出, 與港區國安法不同,修改澳區國安法是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不會規範中央事權,不同於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修改建議同時充分尊重澳門既有法律體系特點,把刑法典第 5編第 1章 8條罪名納入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修國安法:國家安全是履行新聞自由重要條件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原則和基本要求,澳門需要履行憲制責任。在一國兩制制約下,特區政府要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工作,以及築牢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防線。


黃少澤表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確保的準則,但不可違法犯罪,認為與維護國安並不衝突,指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履行新聞自由的重要條件,他又以正在處於戰事的烏克蘭為例,反問“國家不安全,如何有人的自由”。至於審判自由,黃少澤表示,根據基本法,澳門的司法活動獨立自主,與修法和一國兩制相吻合。


黃少澤又表示,爭取 10月底出臺諮詢總結報告,期望 11月初將法案文本提交立法會審議。



修國安法:修改國安法屬不溯及既往原則 臨時限制離境最多 5天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根據大陸法基本原則亦有例外情況,若新法律更輕 (罰則),在有利嫌疑人的法律下會開展追究,即從舊兼從輕原則。他並希望修法生效後都無相關個案。


黃少澤表示,按照本澳刑法典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只追究法律生效之後發生的事實,之前的並不追究。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提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是臨時性質,涉及未有立案、未有司法介入前的相關人士,如果離開將有較高的國家安全風險,這項建議是按照國家和香港標準,也符合國際通例。


黃少澤稱,臨時離境限制初步設計為 3天,可續期 1次多 2天,即總共最多 5天時間,目的是為執法、司法部門取得時間開展相關程式。期間相關人士在澳門有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甚至會按照國際慣例保障相關人士的維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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