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財產險來說,人身險品種眾多內容複雜,保險文書看起來像“天書”,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網售業務的迅速發展,消費者投訴更是有增無減。
為規範人身保險產品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合法權益,銀保監會著手整治人身險資訊披露問題。依據保險法等法律和檔,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人身保險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購買人身保險,依法享受保險保障。
銷售誤導情況嚴重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介紹,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飛速發展,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管道,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每年都在增長。但同時,銀保監會也收到了大量投訴案件,其中銷售誤導情況最為嚴重,亟待規範整治。
據瞭解,銀保監會一直在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規制,曾發佈《關於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2020年12月出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並在2021年10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重點整治互聯網保險亂象。在劉曉宇看來,此次《辦法》是從資訊披露方面對互聯網保險產品尤其是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行為提出更高要求。
事實上,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監管部門不僅立規,也出重拳整治。
據北京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李曙衢介紹,2021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50餘家人身險公司開出了500多張罰單,罰款金額合計超5200萬元。人身險公司違法違規的事由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內部管理不完善,包括編制虛假報告、報表、檔、資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虛列費用等;二是對代理人管理不到位,包括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欺騙投保人等。
監管部門也一直在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並公示一批違規案件。據劉曉宇介紹,2021年11月9日,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因在2018年通過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時,存在“首月0元”“首月3元”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120萬元。
2020年10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在對興業銀行消保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該行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存在未充分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可回溯管理不健全兩大問題,違反《關於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2022年3月7日,幫幫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陝西銀保監局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相關責任人被予以警告,並處罰款5000元。
細化資訊披露規定
在《辦法》發佈前,監管部門曾在2009年出臺《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關於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劉曉宇分析認為,這裡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指的是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這裡的“資訊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資訊的行為。
此後,銀保監會在2010年出臺、又在2018年修訂發佈了《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對保險公司關於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資訊披露作出了詳細規範。李曙衢認為,《信披辦法》規定的是保險公司應予進行資訊披露內容,與具體產品披露的內容不同。
很顯然,《辦法》是對《信披辦法》的細化。相比較《信披辦法》規範的物件既有人身保險也有財產保險,而且重點是對保險公司資訊披露提出要求,《辦法》專門規範人身保險,其中既有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的責任,還涉及對具體銷售產品時的信披要求。
《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辦法》第三條界定的資訊披露,指的是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公開保險產品資訊的行為。
產品資訊更加透明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資訊披露主體和披露方式、資訊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資訊披露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加強外部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辦法》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為目的,優化資訊披露方式,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品關鍵有效資訊。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辦法》明確,保險公司為產品資訊披露主體。要求無論是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還是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應當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資訊披露材料向社會公眾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資訊,其所使用的宣傳材料中的產品資訊應當與保險公司產品資訊披露材料內容保持一致。
為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可以通過(1)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公共資訊披露管道;(3)保險公司授權或委託的合作機構和協力廠商媒體;(4)保險公司產品說明會等業務經營活動;(5)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要求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向保險消費者披露產品資訊等。相應地,消費者可以通過上述5種方式查詢相關產品資訊。
針對消費者普遍回饋的保險文書可讀性較低的問題,劉曉宇解釋說,《辦法》第三章“資訊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該章明確了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資訊,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消費者重點關注的產品資訊。在這裡,要求披露“保險產品費率表”。劉曉宇認為,這項內容是擬出臺的《辦法》首次明確規定的內容,該規定將會讓保險產品資訊更透明,有利於消費者更瞭解產品價格資訊等,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產品在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的資訊披露內容。例如,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後,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保單查詢內容應當包含產品本身的基本資訊以及保險產品銷售環節的相關資訊。
《辦法》完善了內部披露管理機制,明確要求資訊披露材料由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不得授權或委託個人保險代理人自行修改披露材料;明確相關管理人員在產品資訊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責任。
針對特殊人群,《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內容和主要特點。比如規定,對於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要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以達到更好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