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5日對外發佈。意見針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交易等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依法嚴懲文物犯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打擊文物犯罪的重點和難點。意見對此進一步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規定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也應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意見同時明確,對於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等盜掘未遂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實踐中犯罪分子常常採用破壞性手段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局部進行盜竊,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頭。意見對此規定,對於“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建築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盜竊,損害文物本體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等五類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地下文物交易問題,意見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認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此外,為進一步明確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轄,意見規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齊琪 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