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14日從科技部瞭解到,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科技部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二十二部門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並將修訂後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正式印發。規則共七章五十三條,進一步規範了調查程式,提供了統一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處理規則。
此次印發的規則所稱的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規則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對科研失信行為不得遷就包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科研失信行為當事人及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證據,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材料。
同時,規則還進一步明確了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職責分工,明確由科技部和中國社科院分別負責統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有關科研失信行為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處理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處理。
據悉,此次規則修訂過程中對各方回饋的百餘條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規則,凝聚了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科技界的共識。(胡喆 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