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心房屋設十六年禁售期 法案建議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


(圖為張永春及山禮度)


       本報訊(記者海軒) 行政會完成讨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将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建立評分排序制度,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以及設十六年禁售期,若未來申請人轉售夾屋,須按當初購買時的折扣補回差價。


  11月11日,行政會下午二時半在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布會,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出席,介紹有關詳情。

  張永春表示,爲響應居民的住屋需要,逐步落實五階梯房屋政策,特區政府于二零二零年底就「夾心階層住房方案」進行公開咨詢,并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公布咨詢總結報告,本年一月份發表《澳門特别行政區居住用途房屋政策研究》報告。經綜合分析,特區政府制定《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推出僅爲澳門居民自住用途的夾心房屋,作爲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1、規範申請要件,包括申請人須爲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前十年内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遵守收入及資産限額。曾經取得夾心房屋、經濟房屋或曾爲《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受益人,不得申請夾心房屋。

2、建立評分排序制度。

3、售價。将以相鄰區域私人住宅樓宇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公布于《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4、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

5、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限。

6、訂定處罰制度。山禮度表示,經屋與夾屋的最大分别是性質,經屋永遠姓經,而夾屋有一定投資性質,可流入私人市場。申請家團的收入下限将按照經屋申請收入上限50%,而收入上限則高于經屋申請上限10%。另外,偉龍馬路将興建首棟夾屋,争取2023年上半年完成建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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