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今日公佈“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規範對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大橋口岸臨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臨時進入內地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活動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
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小於6米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並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澳門居民,可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四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以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後不得變更。駕駛人須為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且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第五條
對臨時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由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負責入境出境口岸檢查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實施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協作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六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應當交驗澳門機動車,並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有效證明、憑證:
(一)澳門機動車所有人證件。包括:
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二)澳門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憑證和登記折。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有效期不少於臨時入出內地期限。
(四)駕駛人證件。包括:
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國護照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
3.內地機動車駕駛證。
屬於註冊登記6年以上的澳門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使用信息系統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核查辦理機動車入境的電子備案數據,查驗澳門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七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入出內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使用原號牌號碼。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售。
第八條
已獲得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澳門機動車因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等發生改變,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已在澳門註銷登記的,駕駛人應當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九條
澳門機動車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出內地,但停留期限不得超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每次進入內地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車輛須懸掛澳門機動車號牌,隨車攜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負有管理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應當對澳門機動車以前在內地的行駛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核發牌證。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駕駛人在廣東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內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健康管理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並履行個人防護責任。
第十一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須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車輛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第十二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時,應當依法辦理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