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年首場新聞發佈會,發佈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主題的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研究室主任段農根出席發佈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佈會。
形成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中國之治”
“作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文明建設同頻共振,成為守護綠水青山和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線。”楊臨萍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實施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的預防性、恢復性保護功能,依法審理了綠孔雀保護案、騰格裏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壞案等一系列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標誌性案例。
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實施十年以來,人民法院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中國之治”——
持續推進環境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全國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或組織2426個,我國成為全球唯一建成覆蓋全國各層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的國家。積極穩妥推進環境公益訴訟,覆蓋大氣、水、土壤、海洋、森林、瀕危動植物、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鄉村等各類生態環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訴訟保護體系有效建立。
健全完善公益訴訟裁判規則。貫徹落實民法典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豐富綠色裁判規則。先後發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21部,出臺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意見等司法政策檔15部,與有關部門聯合出臺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細化審判規程,統一裁判標準。
楊臨萍介紹,人民法院持續加強審判協同,服務重點流域區域治理,推動長江流域11+1省市、黃河流域9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簽署審判協作協議,京津冀、長三角、大運河、南水北調沿線等法院共建多層次司法協作機制。
“結合流域司法保護特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制度職能作用。”劉竹梅介紹,人民法院先後出臺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專項司法政策檔7部,並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鼓勵流域法院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模式,因地制宜開展生態司法修復。
同時,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流域沿岸污染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危害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違法犯罪,加強青藏高原、江河源頭、重要水源涵養區生態保護,加大自然遺跡、人文遺跡、風景名勝資源司法保護力度,努力使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真正“長出牙齒”。
豐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適用規則
本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共十個,涉及走私“洋垃圾”、毀損自然遺跡、偷排船舶污水、非法採礦、破壞公益林地等不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類型,涵蓋數人侵權、生態環境損害後果認定、修復責任承擔和驗收標準、技改抵扣、應急處置措施和費用承擔等實體規則,以及訴前磋商、司法確認、先予執行等程式規則,對於豐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適用具有規則意義。
段農根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環境公益訴訟專題指導性案例選編工作,向全國法院廣泛徵集環境公益訴訟備選指導性案例,對徵集的案例逐案研究、多輪論證,並專門召開案例專業會議討論備選指導性案例。參會人員來自各個方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專家學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業務部門和地方法院法官。
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持續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的突出特點。指導性案例202號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堅持精准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有效破解航運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證難、損害後果認定難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船舶航行軌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污染物處置去向,結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及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
指導性案例205號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系司法保障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的代表性案例。該案明確侵權人走私固體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重大風險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賠償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無害化處置支出的合理費用,有效解決“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生態保護困局。
同時,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指導性案例207號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注重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結構功能定位,根據山體、林草、水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等各生態環境要素的受損情況,整體認定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並在確定修復費用的具體使用方向時一併予以考量,切實提高生態環境修復的針對性、有效性。
指導性案例還體現了人民法院統籌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全領域全過程貫徹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指導性案例203號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明確人民法院對於必要、合理、適度的環境污染處置費用,應當認定為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財產損失,以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同時明確,對於明顯超出必要合理範圍的處置費用,不應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推動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推動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打造暢通高效、內外協調聯動機制。指導性案例210號系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跨省傾倒工業污泥違法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該案進一步細化政府賠償磋商與訴訟程式的銜接機制,明確國家規定的機關通過訴前磋商,與部分賠償義務人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對於磋商不成的其他賠償義務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指導性案例206號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協同配合,督促侵權人根據修復方案確定的整體修復要求積極進行生態修復,在依法認定無意思聯絡侵權人各自責任基礎上,准許被告以代其他侵權人支出的修復費用折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並明確了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實施效果的評估標準。
案例還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服務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指導性案例204號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鼓勵生產經營者通過資源節約集約迴圈利用等方式實施環保技術改造,明確技改抵扣的適用以產生法定強制性義務之外的環境效益增量為前提,經評估能夠實現節能減排、減汙降碳、降低風險效果的,侵權人可以申請以相關技改費用適當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指導性案例208號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系首例自然遺跡保護公益訴訟。該案明確侵權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遺產三清山巨蟒峰,應當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對破壞自然遺跡和風景名勝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認定方法進行了有益探索,通過司法裁判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生態文明觀,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珍惜愛護生態環境。(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