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宣判周焯華獲刑十八年


本報訊(記者 海軒)初級法院1月18日上午宣判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前主席周焯華涉不法賭博案,案中共有21名被告,其中13人被控多項罪名成立,周焯華162項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18年徒刑。其餘12名被告,8人被判9至15年徒刑,4人被判5至7個月,緩刑2年;而周焯華等7人因規避博彩稅收,須向政府賠償港幣65億、向5間博企賠償逾21億港幣。

 


判決書厚達300多頁,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在9時53分開庭,宣讀判決1個多小時,在宣判期間,被告需要站立,周焯華表現冷靜。盧映霞指,周焯華知悉賭底面行為在澳門普遍,而第五被告張志堅雖承認賭底面,但不回應「主太營」的事宜,證據可見,太陽城會計部幫助不法集團從事會計

 

判決指,張志堅工作由第八被告、前太陽城財務部總裁王柏齡安排,而周焯華的秘書曾同張志堅談及賭底面內容,而在太陽城伺服器中亦發現「營運」資料,顯示周焯華同張志堅均從事賭底面,並從中獲利按照周焯華辦公室搜獲的手抄資料,引證周焯華對賭底面是知情的,第四被告、前太陽城資訊科技部副總裁馬天倫就「Rollsmary」及「Opsman」等系統均表示有參與設計,以進行賭底面,而營運部要求改善有關系統的訊息及修正功能,資訊科技部的銷售單亦有周焯華簽名。

 

判決指,周焯華涉領導第四被告馬天倫、第五被告張志堅、第六被告周振熙、第七被告盧石峰、第八被告王柏齡、第十一被告梁樹榮等人組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分別在澳門娛樂場內的229個貴賓廳或場所,長期且有組織地進行賭底面,分工合作,事實證明不法集團至少自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於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作出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對政府博彩稅構成損害,須民事賠償。

七人須向政府支付港幣6,522,350,455.16元;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港幣349,021,364.02元;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港幣770,961,783.18元;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港幣295,008,057.55元;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港布559,068,365.04元;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港幣178,222,494.98元。

 

周焯華妻陳慧玲在宣判後離開法院,未有回應傳媒提問。而代表律師之一李奕豪表示,不同意裁決,認為案件缺乏證據,相信這是上訴的依據,將會與當事人溝通,並建議他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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