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記者 海軒)1月16日,由政府主動提案《工會法》法案26票贊成、2票棄權的情況下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列席會議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勞資雙方永遠是一個辯證關係,澳門應制訂一部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政府以此作為中心思想,亦會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未來“工會法”通過後,勞工局將作為主要的監管及審批部門。

 

會議上多名議員關注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另有多名議員亦要求政府要明確其餘勞動權力的立法時間表。李偉農回應表示,在去年的《工會法》諮詢中,集體談判、集體協商等都未獲社會共識,因此集體談判並非今次《工會法》的立法組成部份。澳門需打造出一部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亦需根據本地的情況定訂法律。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但也應根據澳門經濟發展及實際條件訂定的法律,而現時提案方向是去年諮詢結果的共識,政府會按草案及共識去推進。至於未來的變化,強調會根據澳門的實際環境及整體利益為取向逐步推動。

 

李偉農表示,法案賦予工會代表僱員解決勞資糾紛的權利,根據多年處理勞資糾紛的情況, 93%勞資糾紛個案可透過勞工局或工會協調解決,僅7%個案透過法案處理,通常是因涉及結業、破產等程序,需經法庭追討勞動債權。可見澳門的勞資關係和諧,足以反映勞資之間關係一直有機制協調,非常好地協調勞資糾紛。

勞工界議員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工會法立法,是落實澳門基本法憲制要求,履行在澳門生效多年的國際公約規定,填補本澳法律空白的關鍵舉措。《工會法》法案對僱員組織和參與工會,行使工會職權有基本保障,對工會領導成員和會員在依法履行工會職權,尤其在履行維權職能而實施個人或集體行動時,能獲得較充分的保障。但法案對於工會領導成員、會員履行職權和職務時免受不合理對待、工會的法律保障和運作經費資助等方面仍有不足,冀細審時充分討論,加以完善。

 

議員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希望在細則性討論時,政府主導平衡勞資雙方合理權益,在框架內有普遍共識的才寫入法律,從最大程度保障經濟平穩發展,從中、小、微企業生存空間的角度去考量,為經濟有序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