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兩公司口頭達成合作協議,一方未能如實履約並在工商系統註銷,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公司的唯一股東退還已支付的合同款2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合同糾紛,認為被註銷公司雖未按照口頭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但提供了備選方案並且已實際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判決股東退還合同款1.7萬元。
原告科創公司訴稱,2021年5月,其與非禾公司通過線上達成合作協議,向非禾公司支付2萬元款項。非禾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現已註銷,故其訴至法院,要求非禾公司的唯一股東張先生退還合同款2萬元。
張先生辯稱,認可雙方之間有合作關係,科創公司向非禾公司支付2萬元,但雙方就合同實施方案未達成一致意見,非禾公司給科創公司提供了備選方案,且履行了一些義務,為科創公司帶來了效益。因科創公司不同意備選方案,公司便提出了終止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科創公司與非禾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合作協議,但雙方口頭達成的協議對雙方亦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於2021年5月達成口頭合作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但非禾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方案向科創公司提供服務,且已於2021年9月註銷,致使科創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因雙方未明確約定合作不成功的退款方式,且非禾公司亦為雙方的合作付出了一定成本,故對科創公司主張的退款金額,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非禾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非禾公司已經註銷,其權利義務應由股東張先生承繼。現科創公司向張先生主張權利,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法院最終判定張先生退還科創公司1.7萬元。
宣判後,張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池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