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購物為達標不給房卡
近日,一則視頻引發關注,視頻中廣西一旅遊團導遊因未達購物標準不給遊客房卡。據報導,該旅遊團團費為398元,報名時工作人員僅告知該團為“購物團”,但未告知最低消費標準,遊客在旅途的第二天被告知每個家庭最低消費400元,否則不給房卡。
“低價遊”遊客未達購物標準不給房卡引發熱議
引發熱議的視頻顯示,身穿紅色衣服的導遊與幾名遊客在旅店櫃檯處發生激烈爭吵,一名男性遊客稱導遊行為不合規矩,導遊則稱遊客“白吃、白住、白喝”。2月7日,記者聯繫上旅行團遊客陳先生(化名)。
陳先生表示,自己之前在菜市場買菜時,通過旅遊宣傳展位上的傳單,添加了旅遊公司人員的微信,被拉入發佈旅行產品的群聊中。群主為旅遊公司人員,會在有行程時在群公告裏發佈旅遊產品的具體安排,若群成員有意願前往,可直接跟群主繳費報名。報名後沒有簽署條款明確的旅行合同,陳先生不清楚自己報的是哪個旅行社,只知道這次旅行是拼團。
根據陳先生提供的旅遊產品“桂北6天5晚”行程檔,檔中“費用包含”顯示含“旅遊住宿”費用,且列出旅行社安排“購物店”12處,但未標注購物最低消費標準。
行程檔中“費用包含”顯示含“旅遊住宿”費用,且注明將前往的“購物店”
陳先生告訴記者,通過群聊資訊,他已經和妻子在海南“海花島”旅遊過一次,這次去廣西是第二次通過微信群聊報名,報名費為100元,1月26日出發前往廣西時,再繳納“必消”298元,團費共計398元。
陳先生稱,該旅遊團有3天桂林行程,2天北海行程。1月28日,在桂林行程的第二天,桂林地接導遊在出發的車上告知每個家庭至少購物消費400元,否則不給房卡。當天行程結束到達旅店已經晚上近10點,有三個家庭因消費金額未達標沒能拿到房卡,便與導遊發生爭吵。在爭吵發生時,陳先生錄製了那則網傳視頻。
據百姓關注報導,2月6日,桂林地接導遊黃女士稱,自己沒有在購物店、車上強制遊客購物消費,但對方消費僅100元,金額過低。並稱此事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已介入,事件正在處理中。
視頻拍攝者陳先生稱,他理解“購物團”需要購物消費,但沒想到出現這樣不愉快的情況,“(拍攝視頻)不是針對旅行社,也不是針對個人,(他們)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當日,記者致電黃女士,她稱自己目前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暫不方便接受媒體採訪。
2月8日上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就此事發布了情況通報:
桂林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網路巡查發現“購物團消費不達標不給房間卡”事件,經初步核查,桂林市萬邦國際旅行社、導遊涉嫌“不合理低價遊”和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目前,該支隊正加快推進對該案的查辦工作。對於各類涉旅遊違法行為,
桂林市將一律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決不姑息。
律師觀點:
臨時添加最低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
四川序言律師事務所主任劉亮律師表示,若旅行公司未提前與遊客約定最低消費標準,而是在行程中臨時添加,未達到購物要求就不提供房卡,這樣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給遊客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令禁止強制消費。旅行公司工作人員在群公告裏發佈行程資訊屬於“邀約”,遊客報名屬於“承諾”,“邀約”和“承諾”就構成一個合同成立的行為,說明合同是正式成立的。在旅途中臨時添加最低消費標準,屬於隨意變更合同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
四川華旅律師事務所主任、成都市律協文旅體專業委員會主任楊樹林律師表示,6天5晚398元的團費行程,可能涉嫌不合理低價。根據《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遊公司違反規定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旅遊法》第四十一條還明確規定導遊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楊樹林律師還表示,通過線上方式報名和線上下門店報名旅遊團本質上一樣,都是旅行社與遊客之間建立的旅遊合同關係。遊客通過微信群報名旅遊團,沒有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沒簽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旅遊公司也可能面臨相關處罰。
楊樹林律師提醒廣大遊客,儘量避免參加低價團。遊客線上報名參團,應當選擇正規的旅遊公司。(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