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福放生的2萬餘斤鯰魚竟是外來物種
不少人把放生看作是一種積累福報與償還宿債的好方法,認為參與放生可以增長自己的慈悲心,也能感同所有生命的平等。但事實上,大部分放生行為都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放生前也未合理規劃放生的規模、次數和物種,這種無序的放生不僅不是積德、福報,反而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依法判決被告徐某承擔因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鬍子鯰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事務性費用1.8萬元、懲罰性賠償5000元;被告劉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放生鯰魚大量死亡
2017年,徐某經人介紹加入放生祈福的圈子,“圈友”們平常通過聊天群線上聯系,不定期開展放生活動,如果沒時間參與線下活動也可以委託參加的朋友幫忙念經祈福。
2020年12月,徐某收到身在國外讀書的女兒的消息,說同學的奶奶生病了,聽說徐某念經信佛,想委託其在國內幫忙放生祈福、行善積德,後徐某在群內組織線下放生活動。之後,徐某前往常州市某水產批發市場魚販劉某處詢問魚的價格,最終確定購買黑魚和鯰魚用於放生。徐某考慮到隨便找個地方放生可能會被人撈走,所以最終決定前往有禁止捕撈警示牌的金壇錢資湖放生。
2020年12月15日,徐某等人來到錢資湖放生時,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後一行人偷偷轉至金壇長蕩湖某港口,放生了2.5萬斤鯰魚。
但不久後,徐某放生的鯰魚大量死亡。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組織人員打撈,歷時10天累計打撈已死亡鯰魚2.02萬斤,支付打撈費、存儲費、無害化處置費等應急處置費用共計9萬餘元。
外來物種危及生態
據瞭解,長蕩湖系金壇的“母親湖”,也是長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發後,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第一時間邀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商案件。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林依輝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該院介入後,經初步審查案件情況,認為徐某等人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雖不適用新增設的“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但已經嚴重危害長蕩湖水生態系統安全,符合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條件,當即啟動公益訴訟立案審查。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徐某等人放生的鯰魚為革鬍子鯰,系外來物種,是偏肉食性的雜食魚類,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將對長蕩湖水生態系統造成重大損害。
據介紹,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已經上升至國家安全戰略高度。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並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華南師範大學專家意見認為,案涉放生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於7427.6元至44565.5元,對長蕩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至6000元,另專家評估費用為1.8萬元。
2022年9月,檢察機關依法對徐某、劉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人按照專家評估論證的情況,承擔非法放生導致的長蕩湖直接資源損失、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及專家評估費用,並適用懲罰性賠償,要求二被告在服務功能損失範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
檢察建議加強普法
案件是起訴了,打撈所產生的應急處置費該怎麼辦?為此,金壇區檢察院召集行政主管部門、湖管會、屬地派出所等召開會議,商議處置措施。會上,大家一致認為,除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中涉及的費用以外,本案涉及的應急處置費也不該由政府買單,應由實施非法放生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賠償。
起初,徐某、劉某對於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不理解、不配合的,認為自己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不認可也就算了,為什麼還要賠錢?”
“你們放生的活魚大多數已死亡,且該品種魚類是入侵性極強的外來物種,一旦入侵成功,將會對當地生態造成極大危害……”通過承辦檢察官的一番釋法說理,多角度闡明非法放生的危害,二人最終認識到這次非法放生行為的錯誤,向在場所有人賠禮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2022年12月,徐某二人全部繳納9萬餘元應急處置費和無害化處置費,還表示對於生態損失費用也將積極賠償。
為防範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金壇區檢察院向有關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在水體周邊設置嚴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關於非法放生規定的宣傳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關部門已按照建議要求在金壇區重要水體長蕩湖、錢資湖等周邊加強“機防+人防”建設,增設了“禁止放生”告示牌,並對周邊群眾及遊客加強嚴禁非法放生宣傳,引導全社會知法守法。
檢察機關提醒,放生應當嚴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向當地漁業行政部門報告、接受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注意保護生態環境。放生前一定要瞭解確認被放生動物的習性、數量、健康狀況與放生環境相協調,儘量避免放生動物對人類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態安全造成威脅。
(丁國鋒 羅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