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2月17日,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續細則性審議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期間不能出租或二次按揭;期滿後,業主取得房屋局許可書、支付補價後才能出售單位,且只限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另外,法案建議購買夾屋須自行承擔涉及的印花稅、公證費及物業登記費等,不像經屋般可豁免。
黃顯輝會後介紹,夾屋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俗稱禁售期),除了死亡或極重度殘疾外,夾屋自交付單位使用日起計十六年內不得轉讓他人。十六年禁售期間不得出租或有償提供他人使用,亦不能申請二次按揭。十六年期滿後,不再受自住用途限制,但仍須維持居住用途,即十六年後可轉售、自住、出租或申請二次按揭。
夾屋補價將按照出售價乘以最初買夾屋的補價比率計算。黃顯輝指,夾屋會經財政局稅務評定單位價格,如買賣合同售價高於財政局稅務評定的單位價格,則以較高價格,再乘以補價比率計算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