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書記員瞞報内地房産 申請經屋被撤職

本報訊(記者 海軒)一名因瞞報自己在内地擁有房産的檢察院書記員不滿被撤職處分,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指出,上訴提及的「瑕疵」與其在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提出的那些「瑕疵」完全相同,上訴人不應當完全複制其在之前的司法上訴中所提出的主張,否則就會使上訴法院淪爲第一審法院。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新聞稿指出,甲爲檢察院書記員,因在2013年申請經濟房屋及随後入職檢察院向廉政公署作财産申報時瞞報自己在内地擁有的房産,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觸犯《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僞造文件罪和《财産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數據不正确罪,罪名成立,兩罪合并判處8個月徒刑,緩刑1年。相關裁決于2020年9月10日轉爲确定。

 

檢察官委員會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紀律程序裁定書,基于相同的事實,決定對甲科處撤職處分。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爲被訴行爲存有瑕疵,包括被訴行爲不屬作出行爲者所屬法人之職責範圍之行爲、紀律程序之時效已完成、欠缺理由說明、以及違反法律。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指出檢察院須履行監督合法性、維護公共利益、預防犯罪和實行刑事訴訟的法定職能,對自身團隊的道德操守和職業尊嚴有更高标準要求和更純潔的期望,基于此,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爲。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堅持請求撤銷上述檢察官委員會的處分決議。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