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通則修訂案細則性通過

本報訊(記者大林)立法會2月27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法案建議如調任或派駐的人員無法與行政當局達成協議,應以工作需要爲優先考慮因素。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法律精神明确人員調任是因工作需要,以及更好發揮工作人員的學曆及能力,若出現懲罰性的調動,當事人可向監督實體及司長反映,或向廉署投訴,定會重視及跟進。

 

會上多位議員關注調任制度,其中議員謝誓宏指其辦事處經常收到人員投訴或反映被調離,擔心出現因上級的喜好而濫用調任制度。張永春響應時呼籲議員無須擔心,認爲有關情況不普遍,且任何制度訂立後若有偏離立法原意的利用,強調政府會糾正,且法案明确調動時需要提供充分說明理由的建議書予監督實體批準。

 

他強調是次法案提出人員調動制度的調動原因,是因工作需要而調動,而不是出于人員的非工作需要原因、懲罰性的調動,在調動人員前,會從工作層面及能力分析,亦會與有關人員溝通,若人員不願意亦有溝通制度,領導會考慮有否替代人員,當無法就調任達到共識時,才會以工作需要爲優先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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