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2月27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讨論《修改第2/2009号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簡稱「國安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法案規定,藉任何非法手段試圖作出「分裂國家」、「颠覆國家政權」的行爲,處以十至廿五年徒刑,相關表述有别于現行法律。
政府向立法會解說,按照立法原意,觸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要有兩個要件,有關行爲涉及非法且目的是分裂國家,有别于一般居民收集民生意見。
政府強調法案建議的修訂沒有突破本澳現有法制框架,不存在當局權力不受約束,以保障基本的權利自由。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時引述政府代表解說,參照其他地區,一些罪行的犯罪形态呈現非暴力化的趨勢,包括:不按法定程序去僭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發起分裂國家的活動,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去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當中一些手段無需訴諸暴力,故政府建議把非暴力手段列入懲治範圍。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會否涉及居民表達意見,政府代表對此強調,按照立法原意,觸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要有兩個要件,涉及非法且目的是分裂國家,如僭越憲法或發動違憲公投等,而一般居民收集民生意見、讨論政策議題,如讨論要否飼養寵物,完全不涉「國安法」的罪行。
一常會秘書宋碧琪補充,非法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意圖分裂國家,任何方式隻要不涉及上述兩個要件,應該不在「國安法」的範圍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