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大林)立法會日前完成讨論修改《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明确删除對的士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以便業界更易選擇電動車作爲的士,政府預計可選用成爲電動車的士的車款将由三款增加至超過十款,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現行法規規定獲準進口且符合的士客量、車廂及行李廂要件的車輛,其驅動系統所配備的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均可應對澳門的道路環境,才适合用作的士用途。
經政府評估實際情況并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決定删除有關的士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
機動車進口商會理事長鄭穎堯表示,歡迎及認同上述法規放寬的士要求。現行法規的确限制了部分已在澳門以外地區合乎當地法規行駛的的士車型引入澳門,而新法規實施後,的士業界選作的士車輛選擇更多元,相信部分電動車亦合乎相關要求,方便業界更易選擇電動車選作的士,亦助推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