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建議,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是發生於或源自特區且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官員沒有很詳細舉出甚麼成為「國家秘密」的例子。而且,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後,法案沒有推翻相關決定的上訴機制。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早前去函立法會提出,特別是《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列舉行政長官有權定密的八大類,幾乎無所不包,甚至連非政府行為的「經濟及社會發展中」也可能有「國家秘密」;至於何謂「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這一關鍵概念官方未有闡明,很容易落入主觀認知的落差,日後被指控者恐怕百辭莫辯。
近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一常會)繼續分析及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見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率領官員列席。結束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收到一些團體的意見,並向政府反映,會議其間亦有相關討論。
關於行政長官定密,李靜儀引述官員解釋,按照法案規定,就算對特區重要的事項,甚至在行政、司法已屬秘密的事項,不是必然成為「國家秘密」。按照第二條(定義)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法律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
按照第九條(範圍)的規定,行政長官具有權限將八個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李靜儀引述官員表示,不是八個事項必然成為「國家秘密」。八個事項中包括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李靜儀引述官員舉例,經濟數據未必是「國家秘密」;因為,相關條文規定,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是發生於或源自特區且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
賭牌競投批給未必係「國家秘密」
記者提出,如何定義「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官員有否舉例?有甚麼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可以確定為「國家秘密」?李靜儀回應:「政府冇話好詳細去舉一啲乜嘢成為『國家秘密』嘅例子。政府有舉未必成為『國家秘密』嘅例子。」例如: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未有批給結果前是內部的秘密,未必上升到「國家秘密」的層級。
李靜儀也提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特區沒有程序推翻,政府必然知悉且必須執行。記者提出,若有人,尤其新聞工作者認為行政長官不恰當地把某一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且認為公眾應該有權知悉那一事項,法律有否推翻行政長官決定的上訴機制?李靜儀回應:「按照法案,無規定呢個措施(上訴)。」
若第三者,尤其新聞工作者接觸一些資料且不知悉內容涉及「國家秘密」,一旦公開後要否負上刑責?李靜儀回應,一常會促請政府稍後作出清楚說明,甚至在條文上清楚列明。她也引述官員預料,由行政長官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較少;僅有行政長官具有權限確定「國家秘密」,這可確保嚴謹及專門;法案亦規定,公共部門可以建議行政長官將某一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