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請求時效解釋》),該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關於請求時效制度的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關於請求時效的性質、起算、援引等問題存在不同認識。隨著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不斷發展,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愈加豐富,關於請求時效相關問題逐漸形成共識。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制度作出的完善和細化,也為請求時效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共通規則和立法經驗。為了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統一請求時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最高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賠償審判工作實際,制定《請求時效解釋》。

《請求時效解釋》共十三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刑事賠償請求時效起算規則、非刑事司法賠償請求時效起算規則、請求時效特殊期間扣除規則、請求時效中止、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等。上述條款立足司法賠償實際,充分考慮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時是否存在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合理確定請求時效起算日,並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不得主動適用請求時效,解決了一些存在爭議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切實把“公正與效率”落到實處。(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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