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大林)行政長官批示,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的二零二四年度預算建議應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及送交財政局。各部門應在10月9日的日程前,向行政長官呈交明年度預算建議。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仍處於復甦階段,部門及機構在編製其預算建議時,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並須遵守下列規則:預算開支金額不應超過第19/2022號法律《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通過的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預算的開支金額;有關規定適用於現金收付會計制度或權責發生會計制度的部門,但風險準備金、退休及撫卹制度、折舊及攤銷、財務開支等的開支金額可免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