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特區政府正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爲期四十五日公開咨詢,咨詢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改由行政長官選管會負責審查參選資格及決定是否接納成爲候選人,增列在任期内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澳門特區的情況,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布其喪失委員會資格。同時提議将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爲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喪失資格的情況。
咨詢文本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主要修改建議: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機制、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将資格審查的标準法定化,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爲,明确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以及完善對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
咨詢文本建議,參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作爲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并改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條件及決定是否接納爲候選人。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就不符合條件者相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在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中,增列在任期内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情況,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布其喪失委員會資格。并提議将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爲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喪失資格的情況。
咨詢文本建議參考《立法會選舉法》,除了公共部門和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公司外,增訂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爲須保持中立的主體。同時,完善對違規公布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規定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公布或促使公布候選人的民意調查結果均被科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