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工會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官員列席。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工會會員需為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僱員,及依法於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原文本建議工會的會員須受僱於工作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實體,但政府代表考慮到越來越多人到大灣區工作,為讓他們都有資格成為工會的會員,政府回覆稱會考慮清晰理順條文。
法案設有三年登記過渡期,陳澤武稱,工會法生效後,未按法登記為工會的社團或團體,不可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勞資糾紛爭議,至於為僱員爭取福利等不影響。
另外,新文本提出,在審查擬委任的工會機關據位人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尤應考慮下列標準:包括沒有擔任外國議會或立法議員;沒有擔任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沒有被確定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或因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被判刑;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