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院與理工法律制度 獲一般性通過

 

本網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20日一般性通過《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和《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常設委員會稍後分析及討論法案條文。前者將會引入講座教授,後者將會引入研究教授。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引介《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時表示,現時,澳門旅遊學院的領導、主管和行政人員均適用公職法律制度,而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則適用由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該通則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年,雖然於二零一六年曾作出修改,但修改的內容主要為增加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的報酬及職階、優化晉階條件及明確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

 

考慮到學院現有的人員制度已不合時宜,有關制度一方面限制了學院在物色全球學術界優秀人才方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同時執行兩套人事制度影響管理效益。

 

因此,為配合「穩步推動高等教育市場化發展,提升院校辦學素質及競爭力」的施政重點,特區政府制定了《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以提高人事管理的靈活性及招聘優秀人才的競爭力,進一步提升學院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促進招生及學院的可持續發展。

 

法案的其中一個主要內容是引入講座教授的薪酬不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的規定。歐陽瑜回應議員時提及,若是沒有講座教授的制度,將物色不到世界上最好的老師授導學生。她說:「我哋(旅遊學院)喺世界上呢方面(旅遊、會展)嘅教育係排名靠前,所以我哋嘅教授都係要排前。」

 

另外,歐陽瑜引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時表示,法案引入研究教授薪酬不受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年報酬上限所約束。她回應議員時坦言,研究教授薪酬不會高於澳門大學。理大將為研究教授進行全球公開招聘,這是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做不到的,所以需要訂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