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大林)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至七月廿九日,最後一場公眾諮詢專場在昨晚舉行;開始時,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一如之前的專場致辭,但內容有所不同,提出一些總結。
《諮詢文本》中提出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以及參照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訂定的七項準則,將資格審查的標準制度化、法定化。對此,張永春提出,「社會各界皆表示支持」。
《諮詢文本》提出自參選人因「不擁護、不效忠」而被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告不具參選資格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參選的建議。對此,張永春提出,「大家普遍表示贊同;對於『禁選期』的時間長度,多數意見認為應該不少於五年,以達到『暫停一屆參選』的實際效果」。
《諮詢文本》提出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的行為刑事化,以及增加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處罰對象的建議。對此,張永春表示,「社會各界對維護選舉秩序、打擊違法行為的修法方向表示認同,同時對『公然煽動』的法律定義及涵蓋範圍,以及當透過網絡實施有關違法行為時如何有效執法表示關注」。
續提出,「不少市民還關注如何打擊選舉期間對參選人的惡意攻擊、抹黑等行為,建議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諮詢文本》對《立法會選舉法》中一些有關選舉程序及工作安排的規定提出修改。對此,張永春表示,「有關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之日的建議引發了一定的討論,有意見認為這樣會造成各個選團禁止宣傳期的時間有先有後,同時會對選管會審查處理參選文件的工作帶來壓力」。
續重申,將會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目標是訂定一個盡可能公平、合理、易操作的禁止宣傳期的界限。
《諮詢文本》建議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不得重複參加,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而被科處罰金。
對此,張永春表示,「對於完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只能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及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的立法原意,市民普遍表示理解,但是對可能有選民因不了解規定而觸犯法律表示擔心」。
續重申,「這項修法建議的目的是確保每名選民只支持一個選團,將會重新思考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後果,避免因刑事化處罰對選民參與選舉活動形成不必要的心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