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八月起生效,行政會完成讨論《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及《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兩項相關配套行政法規與《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交通局局長林衍新出席14日行政會新聞發布會。
爲配合第5/2023号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以及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程序。
《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法規對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作詳細規定,包括相關的标示及通告、服務的收費時間及泊車時間上限、泊車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收費系統的技術要件、公共停車場的泊車憑證,以及移走及存放車輛的費用的計算及支付等。
而《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法規明确行政長官爲判給實體,交通事務局或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實體負責公開競投的程序。法規亦規定公告、競投方案、承投規則、附加說明、标書等文件的要件,以及由開展公開競投直至判給的應遵規則,投标者的申訴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