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雙向啟動模式 泉州法檢兩院良性互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今年3月31日,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組織賣淫案,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宣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原判認定的“非法獲利”數額扣除了失足婦女及接待人員的抽成,系對“非法獲利”和“犯罪所得”的認識錯誤,從而導致判決認定的事實出現錯誤,罰金數額畸輕,應予糾正。

 

7月20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第927次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此案,並邀請檢察長列席。會上,列席的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對案件法律適用等問題與審委會委員進行充分闡釋。雙方一致認為“犯罪所得”與“非法獲利”的內涵是一樣的,應指犯罪行為人犯罪收入的總額,而不能理解為“利潤”。

 

最終,與會的審委會委員一致同意合議庭意見,支持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予以改判。

 

近年來,泉州市兩級法院與檢察院堅持圍繞實現公正、高效司法改革目標,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探索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實現同級法檢兩院良性互動,確保訴、審有序運行,提升法律監督實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據統計,2019年至2023年6月30日,泉州兩級法院邀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119次,討論案件265件。

 

出臺檔增加列席情形

 

“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僅是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法律義務,也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履行自身職責的必然要求。”泉州市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林明容對《法治日報》記者說。

 

按照“兩高”《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泉州市中院與泉州市檢察院通過深入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達成共識,聯合出臺《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實施細則(試行)》,對列席案件範圍、聯絡對接機構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此外,泉州市探索啟動審委會列席雙向模式,即列席啟動方式,包括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出列席和受邀請列席。

 

2018年,泉州市中院與泉州市檢察院召開聯席會議,就個別重大疑難複雜的職務犯罪案件,明確根據需要可邀請檢察長列席事項進行研究討論。同時,轄區基層法院、檢察院依照實際,聯合制定出臺符合自身實際的工作規範。

 

惠安縣人民檢察院與惠安縣人民法院在《實施細則》基礎上增加多種列席情形,將檢察監督觸角延伸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及部分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擬判處緩刑、免刑及改變定性的案件上,進一步明確告知方式、列席人員、材料收集等。

 

“這些規範性檔為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鞏固提升法檢兩院工作合力,確保列席工作順利開展。”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林複旺說。

 

確保法律監督職責履行

 

“圍繞各類抗訴案件、擬判處死刑或無罪和其他涉及統一法律適用問題的疑難複雜案件,泉州法院通過會前提前溝通協調,會中充分聽取意見建議,會後及時回饋裁判結論,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泉州市中院審管辦主任黃卿堆說。

 

實踐中,針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案件,法院審管辦於會議召開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相關議題等事項通知同級檢察院,完善各項材料,做好接洽等工作。

 

檢察長通過列席審委會,對案件辦理、支持公訴或抗訴情況、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必要的說明,並就案件定性、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與審委會委員們面對面溝通,闡明檢察機關的意見、觀點和法律依據,助力審委會更加全面瞭解案情,準確作出判斷。

 

今年3月16日,泉州中院召開第916次審委會會議,討論一起故意傷害抗訴案件。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未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確有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合議庭多數意見不支持抗訴意見,少數意見認為抗訴成立。

 

會前,法院先行將案件審理情況及合議庭初步意見通知檢察機關,同時向檢察長發出邀請函,邀請其參加審委會。會中,案件承辦法官彙報案件情況後,列席會議的副檢察長隨後發表意見,針對是否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等法律適用問題闡述了支持撤訴理由。

 

根據審委會討論,多數委員認為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應當認定自首,檢察機關認為原判不認定自首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成立,但原判量刑適當,其提出量刑不當的抗訴意見應予駁回。最終,審委會同意合議庭多數意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會後,法院將審委會討論結果以及案件結案情況及時回饋給檢察機關。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檢察長在審委會上闡述意見,一般都在承辦法官介紹案情、彙報合議庭意見之後,審委會委員發表意見之前。“這一程式安排,讓委員們全面聽取檢方發表的意見,並根據委員多數意見確定法律適用的導向,最終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林複旺說。

 

“雙監督”促進公正司法

 

林複旺介紹說,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能及時發現承辦案件法官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片面理解或避重就輕等現象,促進法官嚴格依法公正地審理案件。也能及時發現承辦案件檢察官在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升檢察辦案品質,實現了對法檢兩院的“雙監督”。

 

在一起借款糾紛中,杜某峰向多人出借款項,與對方都簽訂了借條。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杜某峰向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多個民事訴訟。審理案件過程中,洛江法院並未發現杜某峰有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均判決支持了其訴求。

 

之後,洛江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詐騙案時,發現杜某峰為同案犯之一,杜某峰近年來多次起訴多名群眾要求償還借款,均獲判決或調解確認,極有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遂引導刑事檢察部門立案調查。

 

經查實,杜某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無抵押、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他人借款,再以“行規”誘使或迫使借款人簽訂虛高實際借款金額2至5倍不等的借條,再通過提起訴訟,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屬償還虛高債務,以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

 

為此,洛江檢察院向洛江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依法再審。洛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聲典還應邀列席洛江區法院審委會併發表意見,指出杜某峰通過“虛增債務”等“套路貸”行為,借助民事訴訟程式實現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不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經審委會充分討論,洛江法院採納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對相關案件進行再審。最終,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裁定,分別撤銷該院之前作出的有關杜某峰的民事調解書以及民事判決書,並駁回杜某峰的起訴;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決定將被制裁人杜某峰用於犯罪本金合計20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訴訟不能成為不法分子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應當讓其承擔經濟上的代價。”該案承辦檢察官王小華說,檢察長應邀列席審委會,有助於進一步查明虛假訴訟違法事實,加強司法打擊虛假訴訟、“套路貸”的力度。

 

黃卿堆表示,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能夠促進法檢兩院共同提升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能力、對法律政策的研究能力、對問題的研判處置能力,實質性化解案件爭議,切實增強維護司法公正的工作合力。

(王瑩)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