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海軒)《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1日刊出立法會於8月8日通過的《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將在明年4月1日生效。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及上限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等於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50%。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上限等於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另加10%。
行政長官仍未訂定夾心房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及上限。不過,按照2021年經濟房屋的相關訂定計算,以一人家團為例,夾心房屋的申請每月收入的下限為19175元,上限為42185元。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也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資產淨值上限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以上所指的上限等於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的資產淨值上限另加20%。
行政長官同樣仍未訂定夾心房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資產淨值上限。不過,按照2021年經濟房屋的相關訂定計算,以一人家團為例,夾心房屋的申請資產淨值上限為1505888元。
按照《夾心房屋法律制度》,申請由一名申請人提交。如屬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如屬個人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23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