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修法擴權可查財經犯罪

 

本報(記者 桂英)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新增廉署調查經濟財務犯罪的職能,包括洗黑錢。同時,公共實體可邀請廉署現場跟進及查察行政程式。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和回應居民訴求,加強監察力度、增加職能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特區政府修改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制定了《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清洗黑錢犯罪在貪污犯罪中具突顯性,法案將之納入廉政公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

 

二、為優化公共實體的運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公共實體可要求廉政公署對行政程式進行現場跟進及現場查察行為,而有關的現場工作亦可在廉政公署的調查範圍內開展。同時,落實廉政公署對公共部門作出監察及介入的許可權,廉政公署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的刑事違法行為及違紀行為的資訊,以便掌握數據和採取合適及必要的預防及介入措施。

 

三、新增許可權,包括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澳門特區以外實體交流,以及促進在澳門特區落實反貪及行政申訴領域的區域及國際法律文書方面的工作。四、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鉤,賦予廉政公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權利。同時,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表示,廉署的調查員制度一直與司警人員職程制度掛鉤,今次修改是因應現時法律所援引的司警人員法律制度已被廢止,有必要更新。

 

被問及設立廉署調查員制度,歐陽湘回應稱,廉署態度開放,但認為現時並非合適時機,包括考慮到現時政府以不增設特別職程的政策方向考慮。張永春則補充,政府嚴格控制特別職程的設置,但按實際,有需要時亦可設置。根據廉署調查人員的工作性質、人員編制及職務的重要性,認為有必要設立特別職程,但設置過程亦需要較長時間及深入研究,相信具備條件時,可以考慮設置廉署調查員專有職程。至於修改組織法會否擴編人員,歐陽湘表示,需考慮現實工作的分配等情況,目前仍在研究,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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