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工務局前局長及商人涉貪案,中級法院裁定黑社會罪以及部分行賄、受賄、洗清黑錢罪名不成立。李燦烽的刑期改為十七年、蕭德雄改為十二年、關偉霖改為五年六個月、吳立勝改為四年六個月,而賈利安針對有罪判決未有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就涉及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裁定黑社會罪以及部分行賄、清洗黑錢罪不成立,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表示,由於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並未能充分及合理地支持認定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為代表的商人,與賈利安及李燦烽屬於同一黑社會組織,因此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亦未能滿足犯罪集團罪的罪狀構成要素,而由於李燦烽在接受商人向其贈予的其中幾項利益時,尚未具有刑法典規定的公務員之概念的任一身份(其中不包括「將成為公務員之」(,因此不符合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主體要件,相應地行賄的對象亦不存在,原審法院判定相關上訴人等成立受賄罪及行賄罪存有法律適用錯誤,原黑社會罪成的十六名被告,其中李燦烽刑期由二十四年改為十七年,蕭德雄由二十四年改為十二年,關偉霖由十八年改為五年六個月,吳立勝由十八年改為四年六個月。
嫌犯賈利安、李惠清、鄺尹詩、文禮聰和李涵於初級法院缺席審判,該等嫌犯針對有罪判決未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