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10件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訴訟等不同案件類型,旨在增強全社會保護農用地“人人有責,破壞擔責”的法治意識。
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各類涉農用地案件中,秉持怎樣的工作理念?在民事審判中,如何保護和實現農用地價值?在承包土地過程中出現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問題,如何從源頭上解決?結合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出回應。
助推構建耕地三位一體保護格局
發佈會上,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介紹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各類涉農用地案件中,能動司法、綠色發展、系統保護、最嚴法治、協同共治的工作理念。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找准服務保障糧食安全‘國之大者’的切入點、結合點和著力點,更加積極主動融入耕地保護和利用各項工作,注重積極延伸審判職能,主動參與耕地保護社會治理。”杜軍說,同時,人民法院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把握高質量發展和高水準保護辯證關係。
在堅持系統保護理念方面,人民法院助推構建耕地數量、品質、效益三位一體保護新格局。杜軍介紹說,人民法院統籌協調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等多種法律責任形式,堅持對農用地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保護,依法懲治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的同時,積極引導被告人修復受損土地,避免簡單地一判了之、一罰了之。既實現對犯罪的懲罰和預防,又實現對土地的保護和修復。
在堅持最嚴法治理念方面,杜軍介紹說,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堅持生態紅線不可觸碰,對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人的破壞農用地安全和糧食安全的行為,凡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治,讓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真正“長出牙齒”,全方位築牢農用地保護的司法屏障。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本批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協同共治理念,持續彙聚農用地保護合力推動源頭治理。
杜軍介紹說,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執法、支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形成多元聯動、各盡其責、協同共治、依法懲治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合力。
制止農用地因流轉而被“非農化”
農用地既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基石,又是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和資源。在民事審判中如何保護和實現農用地價值?
記者從發佈會上瞭解到,近年來,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服務保障鄉村全面振興,充分保障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在農用地上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在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經營權流轉等糾紛中依法確認、支持和保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利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效配置,土地利益充分釋放。
“實踐中,對於農用地權利因各種方式轉讓、流轉後導致的土地荒蕪、地力減損甚至土地被汙損破壞等情形,人民法院堅決予以制止和否定。”杜軍說。
記者注意到,本次發佈的兩起案例就充分體現了民事審判依法保護農用地不因流轉而被“非農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場。
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鎮協和社區四個居民小組與李某洪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承租“天府糧倉”核心示範區200多畝耕地,卻用於種植綠化苗木,還疏於管理成為拋荒地,經法院調解解除合同,及時全部完成複墾複耕,重新成為優質水田。
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中,馮某漢租賃農用地後,長期閒置並疏於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傾倒垃圾嚴重毀壞租賃土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判決提前解除合同的同時,針對農用地疏於管理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採取措施加強農用地的日常管理,並及時複耕復種,預防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再次發生。
杜軍介紹說,這兩個案例對於規範引導土地經營權人合法流轉、合理使用農用地具有良好的示範意義。一方面,對擅自變更農用地用途或閒置撂荒農用地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使農用地及時恢復農業用途,便於合理開發利用。另一方面,堅持能動司法,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特點,最快速度推進農用地保護和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各方損失,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壓實基層農用地管理和保護責任
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發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體收入,發展農村經濟最常見的方式之一。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一些地方的農村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社會資本,以土地流轉、租賃等方式開展多種經營。
發佈會上,最高法環資庭庭長吳兆祥說,由於法律意識不強,一些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收取高額流轉費,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發包,隨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農用地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在承包土地過程中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問題比較突出。
“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農業養殖等‘合法’名義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實際多用於非法採石、採礦、采土、辦企業、建廠房等非農用途。有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謀取利益,甚至主動實施破壞農用地犯罪行為。”吳兆祥說,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以及農村合作社等基層組織是土地經營管理主體,也是守護農用地的第一責任主體,是第一道防線,這道防線一旦失守,將給農用地保護帶來嚴重影響。
“應當認識到,即使是為了集體利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也無權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吳兆祥說。
記者注意到,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村集體為牟利放任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的情況。在梁某東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中,三名村民小組組長為增加集體收入,違法將耕地發包給另一名被告人挖塘養魚,破壞基本農田50餘畝,毀壞全部農業設施,被依法判處刑罰。
在這起案例與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甚至違法使用土地。
吳兆祥介紹說,這類案件反映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在保護和管理農用地方面存在履職失位的問題,也暴露出部分地區基層組織農用地保護意識不強,生態文明意識有所欠缺的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妥善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壓實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等農用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管理和保護責任,努力從源頭減少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希望通過發佈這類典型案例,給基層農用地管理單位和責任人員敲響警鐘,引導其依法履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管理職責,進一步牢固樹立守好耕地保護紅線和築牢糧食安全底線的理念。”吳兆祥說。(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