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新增廉政公署調查經濟財務犯罪的職能,包括調查洗黑錢,同時公共實體可邀請廉署現場跟進及查察行政程式。法案在31名出席議員全票贊成下獲一般性通過。
廉政專員陳子勁引介法案時表示,廉政建設是社會公平和諧發展重要基石,國家致力建設廉潔、透明、公正社會過程中,廉政工作擔當著重要角色,包括預防和打擊貪污,對腐敗實施零容忍政策;澳門廉政建設亦一樣,廉政公署近年對現行法律制度各個方面包括廉政公署許可權和職責法律框架、組織和人事管理,尤其是調查員制度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展開有關分析後得出結論有需要對現行廉政公署組織法作出適當修改。法案修改重點包括將調查及偵查對外貿易中的行賄行為納入廉署的工作範圍,修法後廉署在這方面的調查許可權將更加完整;在調查「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中,廉署認為有需要通過立法方式,突出經濟財務犯罪;建議應公共實體要求,或在開展調查的範園內,廉署可對公共實體的行政程式進行現場跟進、又或作出現場查察行為。
法案並建議將「再度審查機制」明確納入廉署的許可權;現時廉署調查員的制度,經適當配合後,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掛鉤的原則維持不變;經參考特區刑事調查機關的刑事偵查人員所須履行的特別義務後,法案同時建議更新廉署調查員的一系列義務等。他認為有必要修法以確保廉署未來在組織和人員等各方面都具備最佳的條件,將廉署的使命切實做好,在廉政建設上為特區和市民服務。
議員李靜儀、林宇滔及李良汪關注廉署人員配置是否足夠、職級增加會否影響人員權利及會否考慮設特別職程?陳子勁回應表示,現時人手基本穩定,指出每個部門均希望有更多人員安排,廉署會實事求是在客觀環境下爭取,但強調須配合特區政府整體人員政策,不能因廉署的原因而脫離大政策,廉署會按現有人員配備儘量發揮隊伍的力量。他又認為不會因增加職級而對薪俸出現負面影響,提到調查主任的報酬等於將來特級調查員的報酬,未見因此而出現影響人員權利,並表示對設置特別職程持開放態度。
李良汪亦關注「回頭看」機制,擔心將一而再再而三「回頭看」,問及廉署未來會否有許可權對有明確改善空間的公共部門作出勸喻和審查,如要求公共部門在合理時間範圍內公佈改善結果,令到社會清晰,亦都可以共同接受社會監察,達到真正改善的作用。陳子勁回應指廉署為監察機關,非行政部門,透過再度審查會審視經過勸喻情況的部門採取哪些措施,而對相關改善工作或者採取措施作出考慮,而非在再度審查機制中採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