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案交立法會待審 賭底面經營網上博彩擬最高囚八年

 

本報(記者 海軒)特區政府為完善打擊各種不法博彩犯罪行為的法律制度而制定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待審,法案建議將“賭底面”行為納入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並明確禁止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博彩及互相博彩,違反者可處18年徒刑;另外,法案亦建議對為賭博的非法借貸予以懲處,訂明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15年徒刑。

 

《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的理由陳述提到,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法的不法活動,即俗稱“賭底面”的行為,一直以來都被現行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 號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然而,為了進一步清晰描述有關行為的罪狀構成,避免在適用上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法案建議將相關行為明確包括在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內。

 

法案訂明,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幸運博彩者,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處1年至8年徒刑。

 

法案同時新增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條文,訂明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特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處1年至8年徒刑。另外,過失亦須處罰。

 

關於非法借貸方面,法案訂明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將推定為賭博提供;而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如向消費借貸人索取或接受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述非法借貸,則處28年徒刑。

 

鑒於不法賭博犯罪具高度的反偵查和穩蔽性,法案還建議新增加事偵查手段,引入“臥底調查”的規定,新增對提供消息者或曾協助警方揭發犯罪者的保護制度。

 

此外,為提高打擊非法賭博犯罪的力度,法案建議提高不法賭博相關犯罪的刑蝠,以及完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完善附加刑的規定,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或中止從事某職務、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210年,而非本地居民則可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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