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政府提出訂立新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律,冀儘量清晰規範、減少灰色地帶,包括訂明禁止旅行團團費低於成本價,以及可在本地欠缺特定外語導遊下聘外雇擔任等。
行政會22日公佈完成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行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第四八/九八/M號法令已生效多年,為推動本澳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政府經總結經驗和結合行業實況,全面檢討現行規定,制定出該法案。
簡化旅行社發牌
在旅行社方面,法案提出簡化旅行社准照發牌程式。將由現行開設旅行社由行政長官審批,建議改為由旅遊局局長負責。又放寬旅行社必設一名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允許具不少於連續三年旅行社業務專業經驗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出任該職。
法案就旅行社的組團及地接業務分開規範並細化責任規定。同時,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法案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游程,須由地接社接辦。
當中亦將訂明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以更好保障團員的權益。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表示,現行法律針對「零團費」方面未有清晰規定,存在灰色地帶,在執法時發生爭拗的情況比較多。故希望藉新法減少灰色地帶、訂更有效的規範,尤其這涉及搜證方面。
團費低過房價必屬違法低價團
她舉例,若一個過夜旅行團,每人團費只索價五十元,這價錢單是一晚酒店房已不可能足夠支付,當局就可斷定其團費是低於成本價。
法案也建議要求旅行社在出現突發公共事件並應旅遊局要求時,須提供配合實施民防活動所需的資訊。
導遊方面,法案建議調整導遊職業操守的規定,確保導遊向團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雇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具適當資格的非本澳居民擔任導遊職務。
文綺華表示,現法只規定導旅必須逗留本澳、「在澳門居住」即可,而新法則清晰訂明導旅須為本澳居民,並設例外條款。當政府欲開拓某些地區或語種的旅客市場,又無法找到相關語種的本地導遊時,就可輸入外雇導遊。
現有非本澳居民持牌導遊僅十七人
文綺華表示,現時全澳有一千七百五十八個導遊牌,當中非本澳居民持有的占極少數,僅十七人,包括韓語的十三人、泰語三人及其它語言一人。她強調當局就此有很嚴格的把關,實「摣得非常之緊」。
文綺華介紹,未來有關外雇來澳後非立馬可工作,還是需先完成並通過即變成旅遊大學的旅遊學院相關課程,當局才會向其發出導遊牌,以確保有關人士可向旅客提供良好、合本澳需要的導遊服務。
未有回應預計外雇導旅需求量的文綺華稱,未來該局會市場發展需求,並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商討所需輸勞的語種導遊。她亦回應現時都有發現散星的非法導旅個案,重申當局會持續巡查和打擊。
取消見習導遊及接送員制度
此外,法案還建議此後將不再發出或續期接送員工作證。現持有效接送員工作證者經修讀旅院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可改申領導遊證。又因應需求取消見習導遊。還有調整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