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從港鐵(澳門)轉入輕軌公司年資不獲兩公司承認 林宇滔促確保港鐵本地員工轉職輕軌權益

 

本報訊(記者 海軒)輕軌氹仔線在2019年開通,政府委託港鐵(澳門)提供該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簽署有關專營合同為期80個月,將於今年(202412月到期。立法議員林宇滔近日收到港鐵(澳門)本地員工求助,反映在港鐵(澳門)轉職往輕軌公司的過程中,兩家公司對員工現有年資的處理均避而不談,為此,他去函行政長官,要求特區政府及輕軌公司落實監督合同的責任及公開交代事件和跟進情況,確保港鐵(澳門)已轉入和將轉入澳門輕軌的約500名本地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損害。

 

林宇滔指,港鐵(澳門)為期80個月的「協助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合同將於今年12月到期。特區政府已多次公開表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輕軌公司)將逐步接管港鐵(澳門)的工作,故政府去年6月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時表示,港鐵公司最初約有600人,現減少至近500人,減少的100人已轉移至輕軌公司,明年底若更換營運公司,政府已有安排,大部分員工都會留用。

 

而根據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營業年度報告」中亦明確表示:「自2021年起展開分批接管『港鐵(澳門)』在上述合同範圍內的工作,目標於2024年完成全面接管。」該報告亦明確指出:「截至20221231日,公司的總人數為127人(包括臨時定期委任人員43人,而由公司聘用及由『港鐵(澳門)』轉入公司任職的員工合共84人)」。在這裏特別一提,報告明確使用「由『港鐵(澳門)』轉入公司任職」。

 

不過,林宇滔表示,近日他收到不少港鐵(澳門)的本地員工求助,反映在港鐵(澳門)轉職往輕軌公司的過程中,兩家公司對員工現有年資的處理均避而不談,只著員工儘快與輕軌公司簽署任職合同,但該合同設有試用期,意味著輕軌公司並無承認員工在港鐵(澳門)原有的年資,僅是以新的聘用合同聘請新員工,而非輕軌公司在年度報告所講的「轉入」,甚至亦有早前已「被入職」澳門輕軌公司的員工,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自願離職港鐵(澳門)的協議書。若上述情況屬實,等同逼使已轉職約百多名員工,以及即將轉職的約400名員工,必須放棄原有在港鐵(澳門)的年資才能轉到輕軌公司入職,這種完全違返善意原則,甚至涉嫌違反勞工法的情況,絕對不能、亦不應出現在獲專營判給及政府全資公司。

 

必須指出:因應過去本澳曾出現在政府專營批給時,因專營權更換令員工出現「斷約」喪失工作年資的問題,特區政府早在逾10年前開始,已在專營及營運服務合同等清晰明確要求,若合同到期該公司未獲新合同,應與原有員工計算年資解雇補償,相關條款亦已在巴士合同及城市清潔專營合同中明確實施,以確保員工權益,相關公司亦會預先在會計賬目上作撥備,故今次港鐵(澳門)員工轉入輕軌公司的同時,港鐵(澳門)有必要及有責任,按照本澳勞工法結算員工的年資解雇補償。

 

必須指出:根據輕軌公司「2022年營業年度報告」:「關於批給合同的業務方面,本公司的主要業務仍是透過與『港鐵(澳門)』訂定的『協助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合同』來實現對外提供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然而,本公司在監管服務提供商『港鐵(澳門)』的工作同時」。意味著,港鐵(澳門)實際上是根據「輕軌系統運營、經營、保養及維護的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一條「轉批給及合同地位轉讓」的規定,協助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的營運及維護服務,故無論從尊重勞工法的雇員保障角度,還是專營合同履行的角度,港鐵(澳門)及輕軌公司有責任確保員工轉職至輕軌公司時,按照勞工法獲得以年資計算的全額解雇補償及公積金等,又或至少由輕軌公司承認員工的年資工齡及所有原有福利待遇不變。

 

但據員工反映,現時已轉職近100人,不單未獲原有公司作出任何年資解雇補償,其原在港鐵(澳門)的年資待亦沒有獲得輕軌公司承認,做法完全違反當日特區政府的公開承諾,更有違法之嫌。由於港鐵(澳門)現時倘餘400名員工,近日正不斷陸續被安排轉移到輕軌公司及簽署合同,不少員工都對此安排極為不滿,只是擔心被秋後算賬而不敢公開反對。

 

就此問題,林宇滔已發信行政長官,要求特區政府及輕軌公司落實監督合同的責任及公開交代事件和跟進情況,確保港鐵(澳門)已轉入和將轉入澳門輕軌的約500名本地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損害,他亦已將情況通知勞工局,希望該局關注及主動瞭解當中是否存在違反《勞動關係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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