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已簽意見書 爭取月內交大會審議

 

本報訊(記者 海軒)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43簽署《工會法》法案意見書,將爭取下次召開大會時提交相關法案提交予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工會法》法案適用於由雇員組成的工會,以及相關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組成的工會聯合會。雇員享有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的權利,而任何雇員或求職者不得因其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又或參與或不參與工會活動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削任何利益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工會必需依法行使其權利,且不得被用於非法目的或從事與宗旨相違背的活動。有關活動不能夠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公民秩序或衛生,也不能影響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以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緊急服務的持續。工會所使用的會址地址需要在本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昨表示,最新文本中,對工會機關據位人的要求作出了修改,機關據位人需要為持本地居民身份證之人士擔任。他引述政府代表過去曾解釋,原因是由穩定性角度作考慮,考慮到外雇在澳的年期可能會受雇用情況所影響,故機關據位人需要為持本地居民身份證之人士擔任。除此,外雇亦不得組織工會,但可參加工會。若工會想加入或退出特別行政區在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需要會員大會通過,並且根據相應補充法規定內的指定時間之內申請,否則有關的許可將會失效。

 

《工會法》法案還有八項補充或配套法規,陳澤武昨表示,為讓現有團體及政府有足夠時間準備,法案建議,《工會法》法案生效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並不排除,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有意組織工會人士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工會的社團。目前本澳有四百五十九個工會團體。他又指將爭取在下次召開大會時提交相關法案提交予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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