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政府將修法簡化勒遷之訴程式,以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近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政府希望確保業主及租客雙方權利平衡的前提下簡化相關程式。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了回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
為此,有必要針對現行勒遷之訴進行檢討,經參考葡萄牙的勒遷制度並聽取業界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式進行勒遷。
法案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
考慮到新程式較為簡單,尤其因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而且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故建議在第一審程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為減省審判聽證工作,法案建議於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分數據,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亦建議減少審判聽證的時間,以及減少各方當事人可提供的證人數目,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或中止聽證。為加快執行勒遷程式,法案建議在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最後,法案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
張永春表示,市民與業界一向有解決“租霸”問題的訴求,政府是確保平衡租客及業主雙方權利下簡化相關程式。
政府將修法簡化勒遷之訴程式。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表示,2023年全年司法機關處理勒遷之訴的個案不超過60宗,但指出現時勒遷之訴需要聘請律師及程式較長,強調數字未必能真實反映現況。
梁穎妍又稱,若按照新法,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現時的程式快最多一年,又稱新法下執行勒遷行動的方式與現時一樣。至於拖欠的租金,在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