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資料圖。
本報訊 證監會5月10日發佈了修訂後的《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統籌規範融資行為方面,規定要求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交易和再融資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在完善資訊披露要求方面,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等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當核心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以更鮮明的人民立場、更先進的發展理念、更嚴格的合規風控和更加規範、透明的資訊披露,努力回歸本源、做優做強。(劉慧、韓昊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