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

 

本報訊 記者5月10日從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

 

意見鼓勵養老機構採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要求採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做好公示。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週期和押金、會員費最高預收額度,但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押金、會員費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意見還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使用用途進行規定。意見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於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養老機構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

 

在退費方面,意見要求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醒目位置發佈經營狀況變化提醒,及時退還剩餘費用,妥善解決後續服務問題。(高蕾、王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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