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法生效 特首批示公佈『國家秘密』標式


本報(記者 海軒)5月27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國家秘密標誌的式樣。該式樣載於批示組的附件,含有「國家秘密」和「Segredo de Estado」的紅字及紅框,且標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上述式樣於六月一日生效。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有載有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應以清楚及明顯的方式標示國家秘密的標誌。國家秘密的標誌應注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如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發生變更或相關事項被解密,應及時對國家秘密的標誌作出變更或作出解密標誌。國家秘密的標誌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保守國家秘密法》同樣在六月一日(星期六)生效,刑事違反將會受到《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處罰。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使之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若以上行為實際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許可權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的便利而作出上述行為,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第十二條也規定,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許可權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的便利作出以上行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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